刑訴法修改 刑訴法歷次修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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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最新修訂哪一年
新刑事訴訟法共計修改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guī)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舉幾條: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新刑訴法全文2020
新刑事訴訟法共計修改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guī)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舉幾條: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修改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jù)憲法,制定的法律。
亮點有:刑訴法完善了非法證據(jù)排除制度,“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受嚴限,適當延長一審案件的審限,明確二審應開庭審理的范圍,增加4個審理未成年人特別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jù)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xié)助調查。
刑訴法修正案有幾部
刑訴法歷次修改時間
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1、修改第2條,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為確保準確,及時的調查,了解犯罪事實,正確執(zhí)行法律,懲治罪犯,保護無辜者免受刑事起訴,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打擊犯罪行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民主權和其他權利,以確保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薄皠h除第二段。
2、將第20條修正為:“中級人民法院對下列一審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
(1)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主義活動的案件;”
(2)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案件。
3、將第31條修正為:“本章中關于回避的規(guī)定適用于文員,翻譯和鑒定人?!鞭q護人和檢察官可以根據(jù)本章的規(guī)定要求逃避并申請重新審議?!?/p>
4、修正第33條的內容如下:“自調查機構首次審問以來,犯罪嫌疑人已受到訊問,或已采取強制措施。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在調查過程中,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有權隨時委托其抗辯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案件材料移送之日起三日內。檢察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請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其監(jiān)護人或者封閉人。親戚也可以充當代理辯護人。 “辯護人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后,應立即通知辦案機關。
5、修改第三十四條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經(jīng)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未能委托辯護人的, ,他或他的近親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皩τ诜戏稍鷹l件的人,法律援助機構應指定一名律師提供辯護?!比绻缸锵右扇嘶虮桓媸敲と?,聾人或愚蠢的人或尚未完全喪失識別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辯護人。律師。保衛(wèi)他們。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辯護?!?
6、將第35條修正為:“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無罪,輕罪或減輕罪名或免除刑事責任,提交材料和意見。
7、在第36條中增加一條:“辯護律師可以在調查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投訴和指控;申請強制措施的變更;并向偵查機關學習有關嫌疑人的犯罪和案件的情況。 ,發(fā)表評論?!?/p>
8、將第36條更改為第2條,將第37條和第38條修改為:“第37條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和在押的被告見面并進行溝通。其他辯護人也可以與犯罪嫌疑人和在押的被告人見面并進行溝通。 “如果辯護律師持有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的證書和授權書或法律援助正式信件,以便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見面,拘留中心應及時安排會議,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痹跅l款中增加了條款,修正本身是常見的,對于特定的修正和補充,請尋求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法律依據(jù):新《刑事訴訟法》
刑訴法第八十九條內容
法律分析:刑訴法第134條新修改的內容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