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邵津怎么樣 想考廈大國際法的研究生,需要做什么準備
國際法教材,清華考研 國際法教材【滿分問題】,傳統(tǒng)國際法認為,國際法的唯一主體是什么??誰知道:論國際法上國家之間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構成與責任,想考廈大國際法的研究生,需要做什么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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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國際商法一般考幾門
回答 共 1 條
國際法
編著:曾令良,饒戈平 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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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
編著:曾令良,饒戈平 主編
為什么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
一、國際法主休的范圍
(一)國際法主體的條件
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能力的國際法律關系參加者,或稱為國際法律人格者。國際法主體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具有獨立參與國際關系的資格。獨立是國際法主體的首要條件。作為國際法主體首先必須能夠完全自主地平等參與國際關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國際法上權利的能力。國際法主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直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包括平等權、締約權、使節(jié)權、訴訟權、求償權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包括履行國際法一般義務的能力、履行條約的能力、保護外國使館和外交代表的能力等。
(二)國際法主體的范圍
1、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在很長一段時間,國家被認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至今國家仍然是國際社會最主要和基本的構成單位,也是國際法最主要的主體。國家也被稱為原始和完全的國際法主體。當代國際法是以規(guī)范國家關系作為主要對象的。
2、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主要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二戰(zhàn)以后,國際組織大量的出現(xiàn)和其在當代國際關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但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是派生性的,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由成員國通過作為國際組織章程的國際協(xié)定賦予和限定的。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只能在此限度之內。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組織或民族解放運動,是在殖民地民族爭取民族獨立的過程中,作為其未來民族國家的過渡性實體,參與某些國際關系,從而被國際社會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但是其作為國際法主體,是有條件和不完全的。并且,隨著全球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現(xiàn)在這樣的實體已為數(shù)較少。
4、關于個人是否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關于個人是否為國際法主體是一個存在爭論的問題。典型的觀點有三種:
第一種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
第二種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之一;
第三種認為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現(xiàn)在大多數(shù)學者持后兩種觀點。認為個人已經(jīng)是國際法主體的根據(jù)主要在于:在現(xiàn)代國際法中,個人可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或承擔某些.義務或責任。比如國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權與豁免、國際法對從事國際罪行個人責任的直接追究、個人在某些國際司法機構有出訴權及有些國際人權公約對個人權利的直接規(guī)定。但是,依靠這些證明個人為國際法主體的觀點是不能完全成立的。
首先,國際法確定的外交代表或國家元首的特權與豁免實質上是賦予國家的,上述個人是代表其國家享有這種權利。
其次,在國際罪行的懲處方面,國際法規(guī)定的是國家承擔合作和懲處犯罪的義務和權利,個人在此僅僅是被國家懲處的對象而不是主體。
最后,個人在國際機構的出訴權,僅僅存在于個別區(qū)域內并針對特定事項,不具有普遍的意義;而國際人權公約雖然有對個人權利的規(guī)定,但實質仍是國家承擔保障和促進的義務,個人的權利是通過國家的國內法才能享有的。此時,在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仍然是國家而不是個人。
綜上所述,國際社會的普遍情況中,個人尚不是完全的國際法主體。
誰知道:論國際法上國家之間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構成與責任?
國際不法行為導致的責任叫做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是指,國家在違反國際法上的義務時,所需要承擔的不利后果。
國家責任由以下兩點構成
國際不法行為
該行為可歸于國家行為,國家責任應歸于該行為國。
國際不法行為是指,國家違背該國所承擔的國際義務。這些國際義務的來源,既可以是一國與他國訂立的條約規(guī)定的義務,也可以是國際習慣法規(guī)則上的義務。并且,該國際義務一般必須是在有關行為發(fā)生時對該國有效的義務。
國家行為要件方面,國家只應對以國家或政府名義所從事的,或者依國際法可歸于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負責。一般情況下,以下行為都是國家行為:
國家機關的行為
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個人的行為
一國交由另一國支配的機關所做的行為。(一國的機關如果交由另一國支配,即使從國家組織結構上看,該機關屬于別國,但其行為應視為支配國的國家行為。)
逾越權限行事的機關的行為。(理論上,越權行為應視為行為人的私人行為,但是在實踐中,十分難分辨職權的權限,而且權限問題是由國內法規(guī)定的,因此,國際法委員會的條款第7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授權行事政府職權的個人或團隊的行為在國際法上視為國家行為,只要它們是在行使政府的職能,即使他們的行為超過了授權,甚至不符合指令,也視為國家行為。)
只要符合了上述兩個要件,那么國家便應當承擔國家責任。
另外,國家責任有一下免責事由:
同意。一國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國實行某個與其所負義務不符的特定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該行為就不再被認為是違法的。
自衛(wèi)。一國在遭受到外來的武力侵害時,實施個人的或者集體的武力抗拒攻擊者,以保衛(wèi)自身的生存,獨立和安全。
反措施。反措施是指一國針對另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所采取的對應措施。
不可抗力。
危難與危急情況。危難是指代表國家執(zhí)行公務的機關或個人,在遭遇極端危難的情況下,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監(jiān)護的人的生命,作為唯一的選擇,不得已而作出的違反本國國際義務的行為。危急情況是指一國為保護本身的根本利益,對付嚴重而緊迫的危險不得已所作出的蛋違反該國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的行為,同時該行為并不嚴重損害對其承擔義務的國家的根本利益。
國家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
繼續(xù)履行和停止不法行為(continued;duty;to;perform;and;cessation)
保證不重犯(non-repetition)
恢復原狀(restitution)
補償(compensation)(無法恢復原狀,便只能補償。)
抵償(satisfaction)(多種形式,包括向受害國道歉。)
以上都是摘自《國際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邵津主編,第三版
想考廈大國際法的研究生,需要做什么準備
想考廈大國際法的研究生需要做如下準備:
一、廈門大學國際法考研初試科目有公共課和專業(yè)課。
公共課:(101)思想政治理論 (201)英語一或(203)日語
專業(yè)課: (705)法理學和憲法學 (810)民法學和刑法學
二、廈門大學考研初試參考書目:
初試參考書目:
1、《法理學》(第三版),張文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與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民法》(第三版),柳經(jīng)緯主編、朱炎生副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3、《憲法學原理》,朱?;葜骶?、鄭瓊現(xiàn)副主編,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4、《刑法總論》,陳立、陳曉明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三、廈門大學研究方向:
(01)國際經(jīng)濟法
(02)國際公法
(03)國際私法